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古茶树保护条例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于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0月14日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第六条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
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第二章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古茶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
(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古茶树保护标识由市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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